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聲,171,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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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張順閔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10日、112年11月30日、113年1月15日、113年2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113年5月2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5號民事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事件)當事人,因其他司法案件有疑義,須證明,爰請求交付民事第一審和民事第二審法庭錄音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甚明。

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該所謂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例如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等屬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2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訴訟事件之被告,為依法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聲請人主張其因其他司法案件有證明之需,聲請交付系爭訴訟事件之法庭錄音內容,已敘明其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開規定無違,應予准許。

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

四、末按對於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向地方法院刑事合議庭提起「上訴」後,被害人始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經該刑事庭以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以裁定移送於該法院民事庭者,其所謂法院民事庭,自指第二審之地方法院民事合議庭而言,並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第二審程序規定。

查系爭訴訟事件為被害人於刑事簡易判決上訴後,向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該刑事庭裁定移送於本院民事庭審理,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程序,是系爭訴訟事件並無「民事第一審」之法庭錄音,附此敘明。

五、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鍾宇嫣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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