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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傅桂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
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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