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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錫堯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破字第8號宣告破產事件,聲請為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於本院113年度破字第8號宣告破產事件審理終結前,除有別除權者外,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財務困難,陷於不能清償債務之窘境,業依破產法聲請破產,現由本院113年度破字第82號受理中。
現聲請人所有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保單遭普通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庫資產公司)聲請強制執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90338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受理在案,並核發執行命令;
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財產則為聲請人經營牙醫診所之生財器具,為保障聲請人之剩餘財產得以構成破產財團,避免前揭財產遭單一債權人行使債權執行,進而影響全體債權之公平受償。
爰依破產法第72條之規定,請求為必要之保全處分,停止系爭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有破產聲請時,雖在破產宣告前,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拘提或管收債務人,或命為必要之保全處分,破產法第72條定有明文。
惟關於財產之保全處分,破產法未有規定,解釋上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之規定或公司法關於重整前保全處分之規定,審究有無保全債務人財產之必要,並為適當之處分。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聲請人之債權人合庫資產公司前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保單,經該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中,並已核發扣押命令一節,有合庫資產公司強制執行聲請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90338號執行命令等件為證。
又聲請人之債權人除合庫資產公司外,尚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負債總額為新臺幣413,225,648元,亦有債權人清冊、債權憑證在卷為憑。
則聲請人除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外,是否有足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債務之其他財產存在,尚待原法院調查結果,且關涉本件保全處分之判斷,然本院113年度破字第8號破產宣告事件,尚未為准駁之裁定,業經本院調閱上揭破產宣告卷宗確認無誤,並有上揭破產宣告事件影印卷宗可憑;
而破產程序係以破產人所有屬破產財團範圍之財產分配予各債權人,為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該拍賣所得,於扣除有別除權之抵押權人受償後,如有餘額,即應依破產法之規定而為分配,是此部分於本件聲請破產宣告裁定確定前,自有保全之必要。
爰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保全處分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附表:
編號 財產項目 數量 1 保單 (保險公司名稱: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保險名稱:南山康寧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Z000000000) 1 2 顯微鏡 1台 3 數位讀取機 1台 4 口內掃描機 1台 5 3D PRINTER 1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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