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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顏琇青
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
複 代理人 陳紀雅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8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8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於民國113年5月6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113年度重訴字第182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下稱系爭訴訟)於民國113年5月6日開庭時,因部分陳述未載於法庭筆錄,為明瞭該次開庭內容,以維護聲請人之權益,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86號裁定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系爭訴訟之被告,為釐清113年5月6日準備程序之開庭內容,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等語,已敘明其維護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前開規定無違,應予准許。
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併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雅婷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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