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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9號
再審聲請人 廖祿忠
廖祿通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臺中管理處(改制前為臺灣省臺中農田水利會)、臺中市雅潭地政事務所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謝佳諮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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