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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7號
原告即反訴
被 告 楊惠如
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楊凌如
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及被告提起反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訴依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萬2,4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681元,扣除原告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庭已繳納之2,000元,尚應補繳2萬0,681元;
反訴依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9萬4,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即反訴被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2萬0,681元,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2,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筆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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