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1182,2024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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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82號
原 告 蔣惟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萬7,01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億0,075萬4,081元(計算式:325,188,520元+325,188,520元+650,377,041元=1,300,754,0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萬7,0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反訴係指被告於民事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提起民事反訴而言,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9條規定即明。

本件原告提起本件民事求償訴訟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之規定不另徵收裁判費云云,顯有誤會,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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