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1405,202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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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0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楊源盛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420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6,966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給付45,997元,及自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給付126,919元,及自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
給付57,071元,及自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6計算之利息;
給付265,534元,及自113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
揆諸前揭規定,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53,36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附表:
編號 請求項目 計算 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 給付基數 年息 金額 1 本金 56,966元 2 利息 56,966元 113年5月11日 113年5月16日 (6/365) 10% 94元 3 本金 45,997元 4 利息 45,997元 113年5月11日 113年5月16日 (6/365) 10% 76元 5 本金 126,919元 6 利息 126,919元 113年5月11日 113年5月16日 (6/365) 10% 209元 7 本金 57,071元 8 利息 57,071元 113年5月11日 113年5月16日 (6/365) 11.6% 109元 9 本金 265,534元 10 利息 265,534元 113年5月11日 113年5月16日 (6/365) 9% 393元 合計 553,368元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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