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1422,2024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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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22號
原 告 蔣敏洲
上列原告對被告巫淑芳、許靜茹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萬6,2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1審裁判費2萬3,47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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