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28號
原 告 蘇凉風
蘇文麗
被 告 陳蘇美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蘇美麗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別核定為:㈠訴之聲明第一項為新臺幣(下同)312萬9756元(即0000000+0000000=0000000);
㈡訴之聲明第二項為307萬1633元(即124.19X37100X1/3X2=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602萬138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247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6萬247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服本裁定得抗告,並應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