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1520,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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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0號
原 告 王明俐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紫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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