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1521,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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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1號
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告曾國一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另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遷出、辦理遷出登記及拆屋還地部分,目的均為取回系爭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準(最高法院105年台抗字第5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2項為:「㈠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上(下稱系爭土地),如原證2略圖所示之符號③、面積657.69平方公尺之圍籬內庭園、貨櫃屋、棚架、樓梯、水泥地;符號⑥、面積21平方公尺之圍籬內庭園、貨櫃屋等地上物(詳以地政機關實測為準)除去騰空,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1,246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5,089元。」揆諸首揭說明,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占用之系爭土地交易現值,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28萬8,56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13年公告現值24,000元/平方公尺×678.69方公尺=1,628萬8,5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第2項之請求,除自起訴日(即113年6月28日)起之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不併算其價額外,餘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7萬5,656元【計算式:7萬1,246元+5,089元×26日/30日(自113年6月1日起同年6月27日止,共26日)=7萬5,65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636萬4,216元【計算式:1,628萬8,560元+7萬5,656元=1,636萬4,2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萬6,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 22 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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