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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24號
原告蕭秉閎(原名蕭文辰)
訴訟代理人曾信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7,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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