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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54號
原 告 詹驍籲
訴訟代理人 袁裕倫律師
被 告 High Profit Decision Ltd.
法定代理人 毛若蘭
被 告 陳卿輝
成文靜 住○○市○○區○○○○巷00號9樓之3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連帶返還美金154,5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原告起訴日民國113年7月3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2.9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8萬5,057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1,391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其餘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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