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1609,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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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09號
原 告 AB000-A111228 (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日宏、陳信澐、吳品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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