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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21號
原告蔣惟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市環保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億8599萬704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8億14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億8599萬7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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