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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44號
原告陳澺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惠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應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9日
書記官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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