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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56號
原告劉桓
訴訟代理人蔡政峯律師
當事人(被告鄧傑邁等3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9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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