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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90號
原告林彩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紹文、張素薇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萬5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0日
書記官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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