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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14號
原告廖煜愷
兼法定代理
人廖榮騰
原告陳品怡
高聰明
馮玉玲
共同
訴訟代理人李荃和律師
謝怡宣律師
張嘉麟律師
被告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呂文玉
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56,069元(請求給付總額共15,865,923元;遲延利息自113年1月25日起算至113年7月22日止,依年息5%計算,為390,145.65元。以上合計共16,256,069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1日
書記官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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