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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6號
原 告 易金地
訴訟代理人 陳律安律師
被 告 易周秀美
宋定玉
宋登合
宋清金
宋宗穎
宋金根
宋春丙
宋孟娟
宋玉芳
宋鳳山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14,708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3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附表:
㈠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600元/平方公尺(民國113年1月公告現值)×5,696.59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8(原告應有部分)=3,417,954元。
㈡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600元/平方公尺(113年1月公告現值)×732.18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8(原告應有部分)=439,308元。
㈢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600元/平方公尺(113年1月公告現值)×338.96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8(原告應有部分)=203,376元。
㈣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600元/平方公尺(113年1月公告現值)×381.18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8(原告應有部分)=228,708元。
㈤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600元/平方公尺(113年1月公告現值)×1911.38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8(原告應有部分)=1,146,828元。
㈥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600元/平方公尺(113年1月公告現值)×475.65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8(原告應有部分)=285,390元。
㈦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600元/平方公尺(113年1月公告現值)×3858.34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8(原告應有部分)=2,315,004元。
㈧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600元/平方公尺(113年1月公告現值)×5668.49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8(原告應有部分)=3,401,094元。
㈨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600元/平方公尺(113年1月公告現值)×128.41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8(原告應有部分)=77,046元。
㈩合計:3,417,954元+439,308元+203,376元+228,708元+1,146,828元+285,390元+2,315,004元+3,401,094元+77,046元=11,514,708元。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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