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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5號
原 告 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隆
訴訟代理人 黃瑞霖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華情有限公司、馮國慶、郭冰冰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1,8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75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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