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773,202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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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73號
原 告 林宇紳
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
被 告 林芊鳳
上原告因給付懲罰性違約金等事件,對被告林芊鳳起訴。
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69,200元,即為訴訟標的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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