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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1號
原 告 魏秀君
被 告 翁靜彤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依原告所提土地公告現值、本院函查房屋課稅現值資料計算,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2,610元(計算詳如附表所示),有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13年期房屋稅籍證明書附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22,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
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 (㎡) 權利範圍 公告土地現值/房屋課稅現值 (新臺幣) 不動產價額 (新臺幣)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南屯區寶山段 364地號土地 1,586 538/100000 52,974元/㎡ 452,010元 (計算式:52,974×1,586×538/100000=452,010) 2 2802建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號13樓之3) 全部 370,600元 370,600元 合計 822,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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