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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83號
原 告 鴻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鴻法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何天慧
被 告 陞霖太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維拓
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後之利息,不併算其價額,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58萬8630元加計自利息起算日民國113年2月1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2月21日止之利息886元【計算式:本金58萬8630元×經過期間(11/365)×年息5%=886元】,合計58萬9516元【計算式:58萬8630元+889元=58萬9516元】,聲明第2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28萬5600元加計自利息起算日民國113年2月11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2月21日止之利息430元【計算式:本金28萬5600元×經過期間(11/365)×年息5%=430元】,合計28萬6030元【計算式:28萬5600元+430元=28萬6030元】,聲明第1、2項併計金額87萬5546元【計算式:58萬9516元+28萬6030元=87萬5546元】,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7萬5546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95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0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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