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792,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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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2號
原 告 永樂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俞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淑媛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48,611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48,6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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