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797,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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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97號
原 告 張文亭

被 告 潮語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昭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3號研討結果參照),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萬73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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