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800,202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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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0號
原 告 上品苑A區管理委員會

上品苑B區管理委員會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佳倩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管理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8,458元(計算式:1,827,077+1,291,381=3,118,45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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