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4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戴安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清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4,65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萬8,502元【計算式:531,664元(本金)+1,593,108元(利息)+313,730元(違約金)=2,438,50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5,156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4,6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