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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05號
原 告 恆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繼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侑禾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530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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