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811,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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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1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葉昭甫
訴訟代理人 游雅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禾勝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88萬1,5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萬6,63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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