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814,2024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14號
原 告 陳宥任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阮洋洋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63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元,應繳裁判費26,74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2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