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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6號
原 告 林阿螺
原告對被告呂坤達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3,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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