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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29號
原 告 李佳紋
訴訟代理人 趙若竹律師
張景琴律師
被 告 張憶玟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張憶玟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請求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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