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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32號
原 告 劉玉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雅菁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關於遷讓房屋部分,應以標的物房屋之市價為訴訟標的價額,故原告應先自行查估其市價,或聲請鑑定需繳納鑑定費用。
二、本件訴訟標的關於給付金錢部分,依原告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000元。
三、按前二項訴訟標的價額、金額之總和,依司法院網站提供之民事裁判費試算表(https://www.judicial.gov.tw/tw/c0-0000-00000-0ff46-1.html),得出第一審裁判費,並逕向本院補繳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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