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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0號
原 告 李鑄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霞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萬3,770元。
理 由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霞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新臺幣(下同)230萬元之借款債權及其利息債權均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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