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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3號
原 告 王碧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登富、許文瑄間請求請求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5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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