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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8號
原 告 張覺允
被 告 林鈞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8,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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