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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49號
原 告 黃郁珊
被 告 謝永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被告住在高雄市,原告應先確認本院確實有管轄權,並陳報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另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46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113年5月20日星期一前(含當日)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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