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854,2024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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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4號
原 告 速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世薇
訴訟代理人 陳立祥
上列當事人與風巽達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契約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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