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858,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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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8號
原 告 凱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侑頲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周秉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雨勳、林昆煌、朗德森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6萬7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萬62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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