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0號
原 告 黃泓發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收益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通泉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7478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
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萬300元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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