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862,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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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2號
原 告 劉宣谷


上列原告與被告THAN VAN NAM、黎銀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被告2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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