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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63號
原 告 遠東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雍偉
被 告 林振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登記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372,606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8,126元。
二、應提出臺中市西屯區永林段445、445-1、445-2、445-3、445-4、446、446-1、446-2、446-3、446-4、446-5、446-6、447、447-1、447-2、447-3、447-4、447-5、447-6、447-7、447-8、448、448-1、448-2、448-3、448-4、448-5、449、449-1、449-2、449-3、449-4、449-5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所有權人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不得遮隱)。
三、原告提出之附表1編號6關於446-4地號土地所載面積有誤,並提出更正後之附表1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附表:
按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新臺幣(下同)15,900元/平方公尺×總面積13,608.34平方公尺=216,372,6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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