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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74號
原 告 陳定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豐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為新臺幣(下同)1,0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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