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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0號
原 告 洪國偉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林雪梅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7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10,4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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