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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81號
原 告 賴興之
被 告 吳榮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緣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3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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