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13,補,891,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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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1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江肇基

被 告 永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妤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88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28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科維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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