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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95號
原 告 夏毅敏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澤禧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萬元,應繳裁判費99,8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99,30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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