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10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彭建瑛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168,477元(〈70.27+20〉x35100=0000000元);
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286元(3384+〈1692x16/30〉=4286元)。
二者應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172,7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48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